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岭南现代农业科学与技术广东省实验室肇庆分中心(以下称“西江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安全有效使用,以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能、更好地服务于科研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主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来源于实验室建设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等,因而由仪器设备构成的固定资产均归属实验室所有。

第四条 实验室设条件建设部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统筹管理;财务管理部负责仪器设备的账目等账务管理,使用单元(使用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分为贵重仪器设备和普通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位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普通仪器设备是指单位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放置在公共平台区域的能够提供各个使用单元共享共用的通用仪器设备称为共享仪器设备。

第六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原则上应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投保。

第七条 实验室应设立仪器设备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实验室年度预算,用于对共享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保险、维修与更新,以及实验室应承担的重要仪器设备维修部分费用。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事先进行申请。申请获批后,方可按照相应的购置方式实施。

第九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名录的仪器设备,参考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购置。除单一来源购置方式外,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购置;单位价格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购置。其它特殊方式的仪器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签订商务合同。合同签订前的商务谈判由条件建设部负责,技术谈判由使用单元负责。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建账及建档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进行验收。单位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元自行组织验收,条件建设部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条件建设部组织验收,并会同使用单元、生产厂家形成验收报告。仪器设备验收通过后,条件建设部负责统一制作固定资产标识及贵重设备标识并粘贴。

第十二条 计量仪器设备应由技术鉴定部门负责进行检定和验收,非标准计量仪器设备或无法检定的计量仪器设备,需由使用单元编制检定和验收大纲,并依据大纲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账手续。使用单元应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账申请,并提供发票照片(若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还应提供双方盖章合同照片),并在资产详情中提供设备照片。除特殊情况外,购置的仪器设备需在验收合格当年建账。

第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更换、退货或索赔。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独立的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招标文件、商务合同、验收报告、使用手册、培训记录、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档案由条件建设部负责预立卷,在仪器设备验收一年内移交给中心办公室。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条件建设部是实验室全部仪器设备唯一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建账、周期检查(检定)、升级改造和维保维修等管理工作;同时对仪器设备的配置、放置环境、使用情况等进行统管或监管。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分为集中管理和非集中管理两类。贵重仪器设备、共享仪器设备列入集中管理范畴,由条件建设部统一管理;未列入集中管理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单元,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则;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需经相关培训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使用仪器设备应备案登记。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严禁从事规程以外的工作。

第十九条 除办公设备外,所有仪器设备应进行周期检查(检定):

(一)条件建设部组织和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查(检定)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好仪器设备状态标识工作。

(二)凡功能齐全、运转正常的仪器设备,标识“完好”;处于维护维修、升级改造状态或使用功能不完整的仪器设备,标识“限用”,待全部功能恢复后,再标识“完好”;通过维修和升级改造功能无法恢复、因事故导致功能丧失或准备报废的仪器设备,标识“禁用”。

(三)计量仪器设备由检定部门负责周期检定,具体按检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安全、高效使用,需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一)条件建设部定期组织和制定共享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二)贵重仪器设备至少半年维护和保养一次,各使用单元按照维护和保养实际情况认真填报仪器设备维护和保养记录。

(三)普通仪器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各使用单元自行组织和实施,并形成仪器设备年度维护和保养情况报告,向条件建设部报备。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实验室条件建设部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及相关工作,接收各使用单元仪器设备的维修申请,负责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确定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一)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维修由实验室条件建设部联系供货商处理。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根据维修预估费用和保险公司赔偿预估费用,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维修。

(二)仪器设备需要维修,使用单元需提交仪器设备维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三)集中管理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实验室仪器设备保障专项资金承担。非集中管理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实验室仪器设备保障专项资金和使用单元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条件建设部提出建议。

(四)维修申请获批后,由条件建设部负责签订维修合同;仪器设备维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签订商务合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第九条”规定实施维修。

(五)维修费用超过仪器原值的 70%,且又不能完全恢复功能的,原则上不再维修,按相关规定申请报废。

(六)凡能确定仪器设备为人为损坏并能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人及使用单元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因恶意违规操作导致仪器损坏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按照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有关赔偿责任依据实验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

(一)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主要是指对仪器设备原始功能的升级及完善,升级改造涉及的采购过程按照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实验室仪器设备保障专项资金支持。

(二)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时不得拆解或挪用其它仪器设备的零部件或附件。确因工作需要,需向条件建设部申报和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接受捐赠获得的仪器设备视为实验室资产,由实验室条件建设部按需求统一进行分配。经实验室条件建设部、财务管理部确认后,进行固定资产建账;管理方式同自购仪器设备;接受海关捐赠的仪器设备,海关对捐赠仪器设备享有监管权。

第二十四条 所有仪器设备都应有固定资产标识和状态标识,特殊物品如工装、包装箱、专用工具等器具,使用单元须统一制作标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处置是指报废报损、有偿转让、无偿调拨、捐赠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进行仪器设备的有偿转让、无偿调拨、捐赠等处置行为,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可进行报废报损处置的条件:

(一)正常损坏、自然老化致使性能下降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

(二)仪器设备达到报废年限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 70%的;

(三)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性能指标下降,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因事故导致损坏或因意外导致严重污损、锈蚀,无法修复再使用的;

(五)丧失使用价值或无升级改造价值的;

(六)有关规定不准使用,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条件部门对符合报废报损条件的仪器设备登记造册,分批次组织报废报损。实验室设立由实验室领导牵头、相关专家参加的仪器设备报废审核组,负责对预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和审核。经仪器设备报废审核组鉴定和审核通过的仪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未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和器具由各使用单元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禁止私自搬移、拆卸、带出或外借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应指定主要责任人并建立跟踪记录,主要责任人承担维护仪器设备安全与完整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根据实验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监管期内的进口仪器设备应在海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 离职、退休、工作调动和长期出国人员(半年以上),需到条件建设部办理仪器设备转账或退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资产损坏或流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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